借“光”致富,只要有阳光,就能发电,不仅满足自家用电,还能把剩余的电卖给电网……在全国各地的不少贫困村,都能看到片片光伏电池板在阳光照射下熠熠生辉。光伏扶贫成为我国脱贫攻坚战中产业脱贫的重要模式之一。
在4月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李创军告诉记者,2017年年底国家下达了“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总规模约418万千瓦,全部为村级电站,覆盖14个省(自治区)、236个光伏扶贫重点县、1455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全部建成后可惠及约71万建档立卡贫困户。
光伏扶贫充分利用贫困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的优势,符合国家绿色发展战略,通过开发太阳能资源、产生连续25年的稳定收益,实现扶贫开发和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相结合。
“今年国家还将适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计划。”李创军表示。
作为一种精准扶贫的方式,利用光伏发电来帮助贫困人口脱离贫困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之一。但在当前推进光伏扶贫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光伏扶贫在扶贫对象、扶贫规模上有扩大化的倾向,甚至个别地方有“一光了之”现象。
李创军在新闻发布会上代表国家能源局明确表态:光伏扶贫只是产业扶贫的一种方式,不能把所有的扶贫任务都寄希望于光伏扶贫上来,搞“一光了之”“一哄而上”。
好事一定要做好。国家能源局近日正式出台《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明确了光伏扶贫的范围、扶持对象等五个方面的措施,为光伏扶贫的健康发展引路。
一是光伏发电扶贫的实施范围必须是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国家级贫困县,在471个扶贫县的基础上,还要加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建设;二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建设在具备光照资源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不是所有建档立卡所有贫困村都建光伏扶贫,而是要有光伏条件;三是光伏扶贫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支持弱劳动能力较差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目前确定的目标是280万建档立卡贫困户;四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是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五是光伏扶贫电站必须由政府投资,且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业内专家指出,“村级电站方式建设”和“不得负债建设”是《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指向。
“光伏发展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自行扩大需要国家补贴的建设规模,对于擅自扩大规模和未批先建、先建先得的项目,不纳入国家补贴范围。各地要根据财政情况,合理安排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钱,那就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能强制开展光伏扶贫。”李创军强调,“通过这些措施,要把光伏扶贫规范好,把光伏扶贫的规模限定在比较合适的水平上。”
数据显示,我国光伏发电装机达1.4亿千瓦,累计装机规模已连续3年位居全球第一。目前,光伏发电发展的重点已经从提高规模转到提质增效、推进技术进步上来,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推进技术进步、降低发电成本、减少补贴依赖,从严控制发展规模,提高光伏发电运行质量,推动行业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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